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后15个工作日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化妆品,由化妆品检验机构填写《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并负责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检验报告》转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后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附件7),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经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由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并负责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
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收到不合格的化妆品《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三份《检验报告》转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后,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一式两份,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单位。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可将该《检验报告》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抽检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检查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告知抽样单位。复检工作由市药品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
第二十四条 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转入稽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复检的样品,必须用原化妆品检验机构留存的样品进行复检。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复检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完成化妆品复检后,应将复检结果报送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保化处将复检结果告知抽样单位。
第二十八条 抽样单位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送检品种目录与《化妆品抽检标签、标识、说明书结果汇总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负责全市化妆品抽检结果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