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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

  6.经营公司应为外派劳务人员申请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办理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劳务人员在外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预案。当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争议、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营公司应积极协调解决,并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二、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劳动保障厅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出具境外就业确认书。

  三、加大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管理。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公司或没有经营公司授权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广告,各新闻媒体要认真核查相关证照。

  (二)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出国护照审批管理工作。省外经贸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将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时向省公安厅通报。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部门提交由经营公司出具的、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部门在受理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出国申请时,须面见申请人并加强询问,防止弄虚作假、骗办护照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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