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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

  (二)规范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1.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商务部确定的敏感行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派劳务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经营公司可直接招选劳务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代为招选时,经营公司应向中介机构出具《授权书》,并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报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外经贸局备案。省外经营公司在我省招选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项目,须到省外经贸厅备案。

  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发布的外派劳务招选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在服务场所须明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标准、项目内容、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等,并向劳务人员出具《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授权书》和《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3.经营公司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内容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从事的工作;(2)合同期限;(3)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4)食宿和交通(含国际交通);(5)保险和税款缴纳;(6)工伤、亡及病故处理;(7)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8)经营公司服务费、劳务人员出国费用的收取内容和收费标准;(9)争议解决条款;(10)其他条款。《外派劳务合同》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4.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用于组织外派和管理在外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的12.5%;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25%。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考试费、国内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5.经营公司只有在劳务项目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后,方可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的,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代理费,中介机构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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