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
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大力发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每年外派劳务3万多人次,常年在外7万多人。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外派劳务人员已达28.6万人次,外派劳务业务规模居全国前列。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不仅拓宽了就业渠道,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而且对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外派劳务年均收入6万元以上,全省劳务人员总收入超过40亿元。外派劳务人员通过出国务工学习了先进技术,提高了自身素质,回国后成为当地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力量,形成了“走出一人,致富一家,带动一方,造福一片”的社会效应,带动了地方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发展前景广阔。目前,全球每年流动的劳务约3500万人。抓住机遇,积极拓宽外派劳务领域,扩大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规模,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在积极扩大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规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打着外派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幌子,以非法渠道欺骗人员出国务工;部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企业在招选、培训、收费、外派和在外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把关不严,甚至违规操作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组织,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经营资格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行为
(一)加强对外派劳务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资格的管理
1.从事外派劳务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申领资格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外派劳务咨询服务、培训等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外经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