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招生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6所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当年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6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
附件:
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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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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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下旬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
│ │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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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底前 │试点院校向区(县)高招办寄送经核准的│
│ │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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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4日、5日 │考生去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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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8日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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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下旬 │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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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4月1日 │公示,(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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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前 │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
│ │取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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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 │发放录取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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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9、10日 │新生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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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2日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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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6月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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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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