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八、收费标准

  6所试点院校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招生考试费。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高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工作

  (一)6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5年3月18日上午9:00开始。

  (二)艺术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十一、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6所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由高招生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06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的考试费用,考生在报到注册时,由6所试点高校按考生实际报考科目门数负责将每科26元考试费用直接退还给已报到注册的学生,另将原按普通高校招生与参加自主招生试点的考试报名费差额11元退还学生。

  (二)调档工作

  6所试点院校录取的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前往相关区(县)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十二、相关事宜:

  6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6年秋季入学。

  6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于2月底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所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