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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公共场所用字的执法管理切实纳入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要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要在重要的商业街区、人口集散地等积极开展执法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类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努力提高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能力。政府法制部门应把《实施办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知识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贯彻《实施办法》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宣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也要正确阐述《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提出的关于方言、繁体异体字、外语、网络语汇等的使用规定,正确认识并把握好国家关于语言文字使用主体性和多样性和谐统一的方针政策。各高校、有关科研院所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变化发展情况、社会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的调查研究,为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对社会语言生活进行积极引导。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积极、稳妥、逐步”为原则,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主动履行《实施办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注重发挥表彰的激励作用。市人事局、市语委等将定期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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