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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各新闻单位要将《实施办法》列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通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开辟专题、专栏,制作播出或刊发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公益广告,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座谈会,组织与群众互动的网络访谈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长效机制。要结合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定期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制宣讲队伍,定期下社区、进校园、到各企事业单位,面向广大群众宣讲《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政策和主要内容。要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和内容,力求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

  二、贯彻《实施办法》要着力做好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和行业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好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榜样作用以及公共服务的“窗口”作用,带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以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为抓手,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通过评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重点单位落实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使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要继续以社会用语用字监测为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督-反馈-整改”的监测工作机制、规范监测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监测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以及公共场所用语用字情况的实时监督监测,推动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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