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语(2006)第4号)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局、人事局、司法局、法宣办、语委,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委、办、局党委宣传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语文工作机构,各高校,市语委各委员单位: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
《实施办法》要扎实做好全社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作为“五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
《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要通过开展街头宣传咨询、组织群众文艺活动、编印并面向社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设立公益广告牌、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