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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内贸办关于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配送中心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企业要搞好自身建设,真正实现连锁经营机制。要建设好商品配送中心,建立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体系。针对在农村发展“农家店”具有点多面广、规模小的特点,配送中心要以商品拆零、分拣、分装为重点,对“农家店”统一配送的商品比重要达到和超过商务部规定的要求。要重视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供应链管理系统和电子电讯商务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注重扩大“农家店”的服务功能。建设的“农家店”,要努力增加服务项目,扩展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要根据农民的需求,积极扩大经营品种,向农民提供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要切实搞好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为农民提供一个安全、方便的购物环境;要把工业品下乡与收购农副产品结合起来,利用“农家店”的配送体系,将农副产品运送到城里去,实行双向流通;要做好送货上门、售后服务等工作,做到便民、利民,贴近农民,服务农民,扎根农民。
  (四)试点进度要求。2005年6月至12月为推进阶段,完成日用消费品“农家店”目标的三分之一;2006年为全面攻坚阶段,完成总目标的80%;2007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完成全部目标任务。
  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坚持内引外联,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农家店”建设。各试点县(市、区)应优先选择具有实力和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打破地区封锁,清除障碍,确保“农家店”健康发展。
  (二)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由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具体扶持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内贸行业办制定。试点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三)试点企业在试点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农家店”,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建设的面向“农家店”的配送中心,经营所在地在农村的,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试点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变更证照时,只收取变更证照工本费。
  (五)支持“农家店”扩大经营范围。试点企业由总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申请和设置经营乙类处方药柜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简化程序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乙类处方药柜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农家店”代理、代售电话卡销售,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等电信业务,可由试点企业统一申请办理,“农家店”可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六)试点企业对“农家店”的进货、送货、销售等的标准化管理,所涉及的宽带联网、通讯等方面,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对“农家店”用电要优先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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