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2、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3、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以及企业的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的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4、重要组织的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宜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5、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6、重大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7、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8、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的,或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的,以及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或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9、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应当列为定期保管:
(一)影响时效性短、影响面小、利益冲突小的行政复议案件,保管期限为五年:
1、不服轻微行政处罚的;
2、不服轻微的行政强制措施;
3、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不作为的;
4、其他适用于短期保管的档案。
(二)不适用于上述永久保管或五年期保管条件的其他行政复议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行政复议案件办结或终止行政复议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五章 归档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结案后15日内,应当向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行政复议档案。
第二十五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在每盘(张)材料上注明当事人姓名、事由、档案编号、参见号、录(摄)制人、录(摄)制时间等,逐盘(张)登记造册归档,单独存放保管,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二十六条 凡纸张类行政复议案件的证物,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当拍摄成照片并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