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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人、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是人民政府部门的,注明本部门名称。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述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洁、明了地填写。
  第十六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标准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八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压在线内。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列为永久保管。
  凡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根据重要程度分为20年或五年。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作为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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