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档案管理和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销毁或保存: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四)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顺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正件及原件);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
(五)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正件及原件);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责令受理或者直接受理通知书;
(九)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
(十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八)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九)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二十)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二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
(二十三)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七)责令履行通知书;
(二十八)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三十一)行政复议结案报告表;
(三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有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三章 卷内文书材料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