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
(云府法[2005]109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的方法进行整理,依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遵循区分不同价值分类,便于安全保管、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的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