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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一)案件全过程每一个应该使用法律文书的环节是否都按规定使用了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能反映案情全貌和办案程序;
  (三)是否及时收集案卷材料;
  (四)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要求;
  (五)案件卷宗是否及时装订;
  (六)案件卷宗的编排和装订是否规范;
  以上第(二)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计一个二级错误。其余每一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四章 评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度评查一次,在年度全面评查的案件范围内,经全面评查确认无差错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评选优秀案件。
  第三十一条 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综合评价,制作评查报告,反馈给被评查机关,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部门。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分类汇总情况,在本次被评查单位中,一、二、三级错误数目由低到高排序名单和错案数量错案率由低到高、优秀案件比率由高到低的排列名单;
  (二)在对两类评查结果作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评价;
  综合分析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任归属原则,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分别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针对该被评查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对基础评查中存在的被评查为一级错误的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四)评查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全面评查中,基础评查的同一个项目,有连续三次保持一级错误记录的,对该被评查单位通报批评,并将责令改进的问题作为督办事项督办。
  基础评价排序和案件评查错案率、优秀案件比率排序,连续三次在最末位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参加评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连续三次查出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对上述第二、第三款责任人经追究后再犯的,应当从严追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权机关批准,对其作出降职、降薪、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错案率、优秀案件比率的肯定性排序连续三年保持头三名的,应当对该参加评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给予表彰。
  对于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和连续三年无错案、所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保持逐年有较大幅度递增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评查结束后,对案件评查中查出的错案,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九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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