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结构完整,形式符合《
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要求;
(二)准确反映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的实质内容和案件争议焦点;
(三)对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和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有关证据的质证、审核,有较完整而简明的叙述,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和采信理由表达明确、简要、说理充分;
(四)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事实的法律定性准确,符合《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五)文字准确表达行政机关认定的客观事实和对客观事实的法律定性;
(六)处理结论内容合法、适当,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准确、具体,符合《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条件;
(七)表达清晰,逻辑清楚,语言规范。
上述第(一)、(二)、(七)项每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错误。第(三)、(四)、(五)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二级错误;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一个三级错误。第(六)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计一个二级错误。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是否按期限全面地、彻底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中的责令的内容,包括责令限期履行职责、责令行政赔偿、责令解除行政强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对于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否存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情况;
(三)对于申请人不履行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否积极说服教育,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
(四)在前项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是否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付诸执行;
(五)是否存在越权强制执行的情况。
以上第(一)、(二)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其中第(一)项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计一个二级错误;第(三)、(四)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错误。第(五)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的使用、制作以及立卷归案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