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履行义务不到位,以及程序错误,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活动的事实行为有明显瑕疵,但其严重程度和后果未达到一级错误程度的错误。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差错造成行政复议程序的瑕疵,或对程序问题处理不严密,但尚未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整体合法性,未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未导致其他重大的不良后果的错误。
第二十三条 常规评查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的,为错案;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的,为基本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四条 优秀案件的基本条件是没有错误。优秀案件要经过集体评议评定。评定时应当在所评查的一定数量案件中,对各个项目互相比较,优中选优,并且应当把办案质量与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案情复杂程度和审理的难易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的受理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经程序性审查,可以明确判断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情况;
(三)是否发生过被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情况;
(四)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态度;
(五)是否按时限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六)对于需要补正申请及材料的,是否及时用规范的法律文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七)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是否依照《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和当事人送达有关转办的法律文书;
(八)对于其他机关转送本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有上述第(一)项情况的,计一个一级错误;有第(二)项情况,并在审理过程作出终止决定的,计一个三级错误;未终止审理过程,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计一个一级错误。有第 (三)项情况,在责令受理后,按规定作出受理决定,计一个三级错误;拒不受理的,计一个一级错误。其余各项评查不合格的,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情况,主要评查是否存在《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七种错误情况,以及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责令进行重新审理的情况。在一个案件中,只要存在七种错误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确认为错案,以一级错误计。对于被撤销后责令重新审理的案件,未重新审理的,计一个一级错误;重新审理后仍存在《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七种错误之一的,仍确认为错案,计一个一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