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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比率;
  (三)经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政纠纷数量与信访案件数量的随机抽查比率;
  (四)经行政复议裁决完全平息行政纠纷的案件与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比率。
  本条评查结果不以错误计,以统计或调查显示的比率指标计。四项比率都与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程度成正比。第(一)、(二)项比率可以从行政复议统计报表中获得;第(三)、(四)项比率可以分别从信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同一个年度处理或审查结案的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中,随机抽出一定数量的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分析,或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的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追踪调查,即可得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是否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必备内容;
  (二)媒体对有关知识和案件的主动性播报频率;
  (三)社会公众对有关内容知晓程度;
  (四)本机关利用媒体采取主动性宣传措施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没有纳入本机关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必备内容的,为第(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在一个年度内,被评查机关利用媒体采取主动性宣传措施的记录为零的,为第 (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在一个年度内,媒体的主动性播报频率为零的,为第(二)项评查不合格,对被评查机关计一个三级错误;第(三)项可以问卷调查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视调查结果的不满意程度,对被评查机关计一个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统计报告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按期报送统计报表;
  (二)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三)分析是否切中要害;
  (四)是否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五十条要求报送备案。
  以上内容第(一)、(二)、(四)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一个二级错误;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各项制度的执行和建设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行政复议人员普遍进行了各项配套制度的学习、培训;
  (二)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各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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