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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情况,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经费的核拨满足工作需要;
  (二)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办公场所、基本满足接待当事人、听证、档案保管和日常办公的需要;
  (三)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满足工作需要。
  没有依据《行政复议法》三十九条规定核拨专项行政复议经费的,为上述第(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核拨经费不足,视不足的程度计一个三级错误或二级错误。
  没有专用的行政复议办公场所、档案保管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为第(二)、(三)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或二级错误;有一部分专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但齐全和充足程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为第(二)、(三)项评查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半个三级或二级错误。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行政复议意识,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机关领导干部主动研究、部署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的次数;
  (二)在以本机关为案件受理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中,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比例。
  (三)支持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的情况;
  (四)在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领导干部参与研究案件的情况;
  (五)对行政复议上级机关依法审查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支持配合的态度和表现;
  (六)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态度和表现。
  在评查年度中,如果领导干部主动研究、布置行政复议工作的记录为零,为第(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比例低于以往年度受理案件数10%的,为第(二)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低于年度受理案件数 20%的,计一个二级错误;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讨论案件的比例低于年度案件受理数40%的,计一个三级错误;对本机关、机构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日常工作疏于监督、管理、服务的,为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二级或三级错误;对于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如果领导主动参与研究案情记录为零的,为第(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对上级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持抵触态度,或对本机关所发生的不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情形,有主谋、参与、或默许情况的,为第 (五)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或二级错误;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持消极对待态度的,为第(六)项评查不合格,视不履行的情节、后果和领导责任的大小,计一个一级错误、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发挥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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