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级错误:指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有重大影响,对行政复议社会功能有重大制约作用的严重问题;
(三)三级错误:指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行政复议社会功能有一般影响的一般问题。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全的法制机构;
(二)法制机构有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
(三)成立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使用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
没有法制机构、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为第(一)、(二)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有挂牌的法制工作机构,但无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对第(一)、(二)项各计一个二级错误;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虽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但没有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为第(三)项考评不合格,计一个二级错误;没有启用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为第(四)项考评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十条 对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人员的数量。
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少于三人,满足最低限的表决数;州、市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视所辖县(区、市)的多少和行政复议业务量的大小不少于四至五人;中心城市和行政复议案件连续三年在统计数前五名的省级部门,不少于五至七人。
(二)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1.具有行政复议的专业知识,资格条件符合《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
四条规定;
2.业务水平表现,以对该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3.遵守《
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稳定情况。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状况满足最低程度的职业化的要求,即将符合上述第(一)项最低数量要求和符合上述第(二)项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配置于行政复议工作岗位,定人定岗,专职专办,持续的人均任职年限在3年以上。
(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投入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给予合理的时间、经费支持,视工作需要尽可能派送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知识更新活动。
上述第(一)、(四)项评查不具备最低要求的,各计一个一级错误;基本具备最低要求,但仍存在较小差距,各计一个三级错误。第(三)项评查不具备最低要求的,计一个二级错误。
上述第(二)项评查结果,不以错误计。可以将本次组织的对各单位的评查结果作横向比较,排列出名次;也可以将评查结果作纵向比较,评价该单位的进步或退步情况。本项目的评查情况,仅限于组织评查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内部掌握,不属于情况反馈和信息通报范围。但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视队伍建设的具体需要,分别向被评查机关的领导和行政复议人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