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的评查结果承担责任;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差错率承担责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所具体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承担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的,该机关的负责人同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错案率和具体案件的差错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没有配备专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该机关或机构的负责人同时对具体案件的差错负责,该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
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查工作,评查工作中如有推诿搪塞或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加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和目标责任的考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全面评查,并将全面评查的结果在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汇总和显示。
省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有计划地组织全面评查。垂直领导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评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或案件办理质量评查的特定项目,组织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单项、多项或全面的自查、互查和交叉评查。
第二章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
第七条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情况;
(四)领导干部的行政复议意识情况;
(五)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发挥情况;
(六)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情况;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报告情况;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制度执行和实施情况;
(九)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情况。
前款评查内容中第(一)、(二)、(三)、(四)、 (六)、(七)、(八)、(九)项为必查的项目,第(五)为选择项目。可根据评查工作需要,决定评查或不评查。
第八条 根据评查项目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大小,对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高低,以及评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工作基础的评查情况,采用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进行评定。
(一)一级错误:指对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条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