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云府法[2005]109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落实行政复议责任,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围绕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一切基础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条件、宣传普及和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及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权,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受理、调查、审理,作出决定、付诸执行等一系列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评查,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的评价、考核、测量、检查、督促等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查分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评查(以下简称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两类评查应当一并进行,两类评查的结果应当互相校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评查,是针对评查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仅以错误级别和相同指标的比较排序作为描述工具。
错误级别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以显示问题的大小或轻重程度。
比较排序是把对接受同一次评查的不同单位评查结果中的特定内容,按照评价高低排序,以显示在一次评查中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情况。也可以把对一个单位评查结果中的特定内容与该单位以往评查的相同内容,按时间排序,进行纵向比较,以显示该单位的过去和现在的比较情况。
第五条 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具体的原则。
评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评体系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评查结果应当根据评查内容与岗位职责之间的相关程度,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的公务员考核,以及奖惩、任免、升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