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责令履行通知书;
(二十八)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三十一)行政复议结案报告表;
(三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有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三章 卷内文书材料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人、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是人民政府部门的,注明本部门名称。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述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洁、明了地填写。
第十六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标准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八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压在线内。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列为永久保管。
凡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根据重要程度分为20年或五年。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作为永久保管:
1、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2、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3、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以及企业的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的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4、重要组织的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宜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5、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6、重大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7、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8、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的,或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的,以及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或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9、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应当列为定期保管:
(一)影响时效性短、影响面小、利益冲突小的行政复议案件,保管期限为五年:
1、不服轻微行政处罚的;
2、不服轻微的行政强制措施;
3、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不作为的;
4、其他适用于短期保管的档案。
(二)不适用于上述永久保管或五年期保管条件的其他行政复议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行政复议案件办结或终止行政复议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五章 归档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结案后15日内,应当向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行政复议档案。
第二十五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在每盘(张)材料上注明当事人姓名、事由、档案编号、参见号、录(摄)制人、录(摄)制时间等,逐盘(张)登记造册归档,单独存放保管,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二十六条 凡纸张类行政复议案件的证物,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当拍摄成照片并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案卷号从1开始,按结案时间的顺序编制。档案管理人应当按归档顺序及时填写档案案卷号。案卷目录按保管期限分类填写,并分类编排。
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Ⅰ、Ⅱ、Ⅲ”表示永久、20年、五年等三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代码与案卷号的组合方式为:“保管期限代码—案卷号”。
第二十九条 移交档案应由移交人与接收人进行验收登记,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章 查阅和保护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档案一般不外借。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相关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调阅档案的,应当支持。由行政复议机关联系相关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档案保管室办理借出手续,送需要调阅的机关,并负责与调阅机关联系归还档案。
第三十二条 查阅、调阅列为密卷的档案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调阅手续。
第三十三条 查阅人不得将所查阅档案材料自行复制或转借他人。
第三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当专用,并符合存放档案的防护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并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统一使用本规则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各州、市可以自行制定。
国务院部门已经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于必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定不全的,省级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作补充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附件“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目录”中的第17项《停止执行通知书》、第27项《行政复议决定书》、第40项《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需要对外发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确定编号方法和印鉴使用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发文文头、文号,以附件第27号文书格式为例,应当按以下规定印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云×政行复决字[年份]第 号。
“云南省××委(办、厅、局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云×委(办、厅、局简称)行复决字[年份]第 号。
举例: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行复决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昆政行复决字[2005]第 号
云南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建行复决字[2005]第 号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文头、文号,以附件第10号文书格式为例,应当按以下规定印制:
举例: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政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楚政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气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气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编号应当一案一号,发文字号中的序号即为案件号。
第八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必须经有权签发的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制发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用纸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目录
┌──┬──────────┬───────┬───────┬──────────────┐
│序号│ 文书名称 │ 文书制作人 │ 行文对象 │涉及《宪法》《组织法》《 │
│ │ │ │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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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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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
├──┼──────────┼───────┼───────┼──────────────┤
│3 │行政复议委托书 │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
├──┼──────────┼───────┼───────┼──────────────┤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
├──┼──────────┼───────┼───────┼──────────────┤
│ │行政复议代理人身份证│ │ │ │
│5 │ │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
│ │明书 │ │ │ │
├──┼──────────┼───────┼───────┼──────────────┤
│6 │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 │无 │
├──┼──────────┼───────┼───────┼──────────────┤
│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 │ │ │
│7 │ │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 │无 │
│ │书 │ │ │ │
├──┼──────────┼───────┼───────┼──────────────┤
│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 │ │ │
│8 │ │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
│ │书 │ │ │ │
├──┼──────────┼───────┼───────┼──────────────┤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第十七│
│9 │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 │
│ │告知书 │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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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
├──┼──────────┼───────┼───────┼──────────────┤
│ │支持行政复议申诉告知│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
│11 │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 │
│ │书 │ │ │条 │
├──┼──────────┼───────┼───────┼──────────────┤
│ │不支持行政复议申诉告│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
│12 │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 │
│ │知书 │ │ │条 │
├──┼──────────┼───────┼───────┼──────────────┤
│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复议 │被责令受理机 │ │
│13 │ │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
│ │通知书 │机构 │关 │ │
├──┼──────────┼───────┼───────┼──────────────┤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 │ │ │
│14 │ │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
│ │通知书 │ │ │ │
├──┼──────────┼───────┼───────┼──────────────┤
│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 │ │ │
│15 │ │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 │知书 │ │ │ │
├──┼──────────┼───────┼───────┼──────────────┤
│ │ │ │应该受理该申 │ │
│16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行政复议机构 │请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
│ │ │ │机关 │ │
├──┼──────────┼───────┼───────┼──────────────┤
│ │ │ │被申请人、申请│ │
│17 │停止执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
│ │ │ │人 │ │
├──┼──────────┼───────┼───────┼──────────────┤
│ │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 │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18 │ │行政复议机构 │ │ │
│ │书 │ │人 │款 │
├──┼──────────┼───────┼───────┼──────────────┤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 │ │ │
│19 │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
│ │书 │ │ │ │
├──┼──────────┼───────┼───────┼──────────────┤
│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 │有审查、处理权│ │
│20 │(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 │行政复议机构 │的行政复议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
│ │查) │ │关 │ │
├──┼──────────┼───────┼───────┼──────────────┤
│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 │有审查、处理权│ │
│21 │(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的行政复议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
│ │主动审查) │ │关 │ │
├──┼──────────┼───────┼───────┼──────────────┤
│22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构 │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
│ │行政复议证据交换通知│ │申请人、被申请│ │
│23 │ │行政复议机构 │ │ │
│ │书 │ │人、第三人 │ │
├──┼──────────┼───────┼───────┼──────────────┤
│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 │ │ │
│24 │ │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 │登记表 │ │ │ │
├──┼──────────┼───────┼───────┼──────────────┤
│ │ │ │申请人、被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
│25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构 │ │ │
│ │ │ │人、第三人 │二十七条 │
├──┼──────────┼───────┼───────┼──────────────┤
│ │ │ │申请人、被申请│ │
│26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
│ │ │ │人、第三人 │ │
├──┼──────────┼───────┼───────┼──────────────┤
│ │ │ │申请人、被申请│ │
│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
│ │ │ │人、第三人 │ │
├──┼──────────┼───────┼───────┼──────────────┤
│ │ │ │申请人、被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
│28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机构 │ │ │
│ │ │ │人、第三人 │四十条 │
├──┼──────────┼───────┼───────┼──────────────┤
│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
│29 │ │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
│ │通知书 │ │ │ │
├──┼──────────┼───────┼───────┼──────────────┤
│ │责令行政赔偿、解除行│ │ │ │
│30 │政强制措施,采取补救│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
│ │措施通知书 │ │ │ │
├──┼──────────┼───────┼───────┼──────────────┤
│ │强制执行通知书(适用 │ │ │ │
│31 │于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执│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
│ │行范围) │ │ │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 │ │ │ │
│32 │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权执│行政复议机构 │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
│ │行范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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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复议机构 │无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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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 │无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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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机构 │无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
│ │笔录 │内部使用 │ │ │
├──┼──────────┼───────┼───────┼──────────────┤
│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流水│行政复议机构 │ │ │
│36 │ │ │无 │无 │
│ │登记表 │内部使用 │ │ │
├──┼──────────┼───────┼───────┼──────────────┤
│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行政复议机构 │ │ │
│37 │ │ │无 │无 │
│ │表 │内部使用 │ │ │
├──┼──────────┼───────┼───────┼──────────────┤
│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 │ │
│38 │ │ │无 │无 │
│ │表 │内部使用 │ │ │
├──┼──────────┼───────┼───────┼──────────────┤
│ │确认行政复议错案告知│上级行政复议 │下级行政复议 │《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组织│
│39 │ │ │ │ │
│ │书 │机构 │机关 │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 │ │ │下级行政复议机│ │
│ │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上级行政复议 │关或被指定重新│《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组织│
│40 │ │ │审理该案的其他│ │
│ │重新审理决定书 │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 │责令自行撤销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 │下级行政复议 │《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组织│
│41 │ │ │ │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行│
│ │错案通知书 │机构 │机关 │政复议法》第三条 │
├──┼──────────┼───────┼───────┼──────────────┤
│ │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 │ │《行政复议法》三十四——三十│
│42 │ │行政复议机构 │有关行政机关 │ │
│ │建议书 │ │ │八条 │
├──┼──────────┼───────┼───────┼──────────────┤
│ │ │ │上级行政复议 │《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组织│
│43 │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 │ │
│ │ │ │机关 │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 │ │行政复议机构 │ │ │
│44 │行政复议卷宗 │ │无 │无 │
│ │ │内部使用 │ │ │
├──┼──────────┼───────┼───────┼──────────────┤
│ │ │行政复议机构 │ │ │
│45 │行政复议卷宗卷内目录│ │无 │无 │
│ │ │内部使用 │ │ │
├──┼──────────┼───────┼───────┼──────────────┤
│ │行政复议档案归档备考│行政复议机构 │ │ │
│46 │ │ │无 │无 │
│ │表 │内部使用 │ │ │
├──┼──────────┼───────┼───────┼──────────────┤
│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目录│下级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复议 │《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组织│
│47 │ │ │ │ │
│ │报送备案表 │机构 │机构 │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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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机构 │ │ │
│48 │行政复议档案卷宗目录│内部使用 │无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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