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乡村债务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13号 2005年10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5)39号)精神,积极化解乡村旧债,坚决杜绝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乡村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区旧的乡村债务尚未清欠消化,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不仅债务形式多样,结构分散,成因复杂,而且缺乏统一管理和预警机制,债务规模呈上升趋势。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区)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并锁定以前的债务,严防发生新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八不准”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和债务责任制。各市、县(区)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乡镇政府和农村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擅自举债行为的发生。
三、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做好清理乡村债务工作。要成立由审计、监察、农业、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理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乡村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握好清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清理乡村债务工作以县为单位,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抓紧进行清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根据原始票据分类登记乡镇债务和村债务,不仅要摸清底数,如实登记债务,做到不虚报、不瞒报,而且要搞清债务的内容、用途、成因和责任。
五、各市、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广泛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工作。对工作不力、等待观望或不坚持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各市、县(区)要通过这次专项清理,认真查找乡镇、乡村政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新的乡村债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