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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将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试点县(市、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亲自过问、亲自抓这项工作。
  (十七)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要建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编制、人事、教育、人口和计生、审计、监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农垦、社保、残联、红十字会、医学院等18个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级联系席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卫生部门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全区业务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对宁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安排自治区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对各县(市、区)合作医疗配套经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有关工作,扶贫办、残联、红十字会要帮助贫困人口、残疾人等人群参加合作医疗,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和督察,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自治区编办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与人员编制。
  自治区农垦局负责农场农民的合作医疗经费配套和农民的筹资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医学院负责农村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和农村人才定向培养。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自治区计生委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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