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风险基金的提取。从2006年开始,各试点县(市、区)第一年要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 10%提取风险基金。以后每年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并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足额提取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风险基金专户。
3.资金上缴时限。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交,特殊情况下,3天内收缴的经费必须上缴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国家和地方配套资金及基金产生的利息)全部及时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不得套用、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一)运行管理
1.资金运行的方式。试点县(市、区)要选择方便群众报销的地点(县、市、区医院),成立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农民报销费用,并交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代理银行支出户,由代理银行派人到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直接为农民兑付报销费用。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报销的程序及手续。农民在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直接到合作医疗结算中心报销;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到县(市、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核销。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要简化农民的报销手续,积极推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农民的住院费用必须当日审核当日报销,不得拖延,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卫生厅要研究制定信息化管理规范,制定全区统一的管理软件。自治区财政要有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自治区与中央、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交换平台。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准入条件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有效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犯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十四)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推行用药目录和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十五)加强基金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到村,有条件的县建立合作医疗网页,同时在网上公布,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试点县(市、区)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至少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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