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措施
(五)保证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各试点县(市、区)必须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保证工作人员全额工资和工作经费,其人员编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编办统一审核批准。自治区财政在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启动时,给予适当补助。
(六)认真开展基线调查。自治区卫生厅要组织有关专家,制订统一的基线调查方案,重点对试点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
(七)制定统一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我区合作医疗分川区和山区两种模式。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要统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统一设置家庭账户,统一建立“封顶又保底”等优惠政策。
(八)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九)筹资措施
1.筹资对象:试点县(市、区)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和辖区内农场的农民。
2.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元,自治区与地方财政补助2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山区(宁南山区8县、红寺堡、川区的移民吊庄乡和纳入扶贫范围的川区的山区乡镇)参合农民补助为18元,县级补助 2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 12元,县级补助8元。农民缴费以家庭为单位,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3.筹资方式:采取县(市、区)级政府组织收缴农民合作医疗经费的方式。农垦系统的农民由所在农场负责收缴。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性代扣,也可以采取其它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各试点县(市、区)要将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及时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筹资时间:试点县(市、区)在每年的8— 10月份组织收缴下一年度农民合作医疗经费,11月底前必须将农民缴纳的经费全部上交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十)资金管理
1.基金账户的设立。各试点县(市、区)应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