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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12号 2005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区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4]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宁党发 [2005]38号)精神,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定期监督、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中上水平。具体是:
  ——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11个县 (市、区),2007年覆盖16个县(市、区),2008年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区),80%的农民享受到合作医疗。
  ——推行药品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药品目录管理,使农民的医疗费用有所下降。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基本满足农民群众医疗需求。
  (四)主要任务。研究和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我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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