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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扶贫办关于开展第二轮“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和“川区教师对口支教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支援市、县(区)要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支教任务。选派的教师年龄一般在 50岁以下,职称在中级以上,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师德、师风良好,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四)各受援县(区)要根据本地教育工作的实际,以义务教育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本着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原则,以2—3人为一组,把支教教师分组安排到受援的中学或小学工作。
  (五)各支援市、县(区)和派出支教教师的学校可根据本地区和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无偿提供闲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与受援学校开展“手拉手”活动,组织学生自愿为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捐赠多余的文具和衣物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对口支援活动。主动与受援县(区)开展互动活动。组织各学科的优秀教师组成讲师团到受援县各学校巡回讲学。通过授课、座谈、展示新颖的教学手段,传授新的教学理念,使山区教师开阔眼界、受到启迪。接收受援县(区)学校的领导、教师到川区好的学校挂职锻炼,使山区学校从川区汲取好的办学经验和办法。组织双方教师互相参观学习,通过“优质课”、“观摩课”、座谈等形式,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三、有关政策
  (一)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身份和工作关系隶属原单位不变,接受支教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由受授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按学年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给予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交由派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二)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关于参加支援基础教育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宁支教(师)发[1996]285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教育部、中组部、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2000]20号)精神,凡参加“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和“川区教师对口支教工程”工作满一年的教师,在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支教期间成绩突出,被评为区级“优秀支教队员”的,在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在符合其他晋升条件的基础上,任职资格年限可提前两年。同时,在今后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自治区每年按支教教师的一定比例,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支教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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