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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支持股份制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以政府信用和可配置的资源,吸引、支持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股份制银行机制灵活、服务意识强的特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稳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县设立的分支机构。
  (七)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经营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公司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三、建立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九)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评估认证、信息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劳动就业等各类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维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非公有制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损害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
  (十一)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应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尊重和保障员工享有的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充分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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