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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2005]43号 2005年10月13日)


  近年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取消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允许进入金融服务业。积极探索、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实力较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审批发起成立股份制金融机构。
  (三)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和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缴纳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支持发展各类担保机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难问题。允许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手续费和呆坏帐准备金比例。担保机构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资金规模较大、成效显著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担保机构都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五)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区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确定相应的贷款规模。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与贷款担保机构合作,成为担保机构的主办行或承办行,共同发展贷款担保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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