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断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必须在矿业权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公开协议出让结果。对已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企业改组改制和矿业权变更或延续登记时,要进行有偿处置。
2、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对擅自转让矿业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矿山,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3、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制定和规范交易收费标准。健全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七)研究和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1、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县市、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
3、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整省、市州、县市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储量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制度,建立起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时间为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政府及部门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