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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失效]

  4、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5、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和开采各类保护矿柱的,责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密封越界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产整顿或退回后再次超越批准范围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6、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7、对挂靠井,按无证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未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违规进行一证多井、多井口出矿的,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对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责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生产矿山,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经环评审查后不宜开采的生产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三同时”(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生产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执行。
  3、对铁路及省道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和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影响铁路、公路、重要水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坚决纠正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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