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湘政发〔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全面遏制和纠正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业权市场日益规范,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根据我省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锑、铅、锌、锡、铁、锰、金、石墨等重点矿种,把锡矿山、柿竹园、黄沙坪等59个矿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1、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2、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煤矿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五证一照”)不齐,非煤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不齐的,不得从事生产。对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