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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多途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

  4、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的8%预留土地,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将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建设纳入城镇规划管理。

  5、土地被征收后有耕地资源调剂的地方,应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户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或调剂资源缺乏、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采取移民方式安置。

  6、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耕地不足0.5亩,并且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地方,经批准,就近选择可供开发整理的地块进行补充。

  7、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三、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8、积极支持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现有优势,采取政府扶持,县、乡(镇)、村分级负责,科技、教育、农办、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支持,帮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帮助被征地农民从事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等。

  9、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纳入城镇失业登记范围,享受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补贴。对建成后有稳定收入的项目,经协商,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或招聘被征地农民就业。

  10、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和省“两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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