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
1、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审核发布的全省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应根据实际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需要安置人口和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2、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的专门账户。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专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无故拖延交地。
3、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调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相应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用,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