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监管职责
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中央在湘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机构和省发改委、经委、国防科工办、公安、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商务、信息产业、水利、林业、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粮食、煤炭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分工负责,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级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四)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五)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业绩一票否决制;参与或组织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三、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
(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体系,明确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任务、措施和启动程序,充实救援力量、器材和设备,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进行急处置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