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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从事危险行业生产经营项目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还必须向分包单位、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向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原应由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四)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与质量、安全与管理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狠抓各项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强化安全防范。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和家属支付赔偿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七)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通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和年终总结、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煤炭企业要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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