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摆在企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团组织、工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的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整治责任和措施。要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