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
(五)已入选国家高级专家队伍的人员(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不再参加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5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区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或在应用对策研究中,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成果处于区内外领先水平,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锐意改革,大胆创新,为解决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对推动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连续多年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所创新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经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并推广,成果显著并为社会和业内所公认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育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