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6号 2005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事厅制定的《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加快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部署,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能够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每次不超过40名。政府特殊津贴为有期限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5年后,确属业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可重新参与评选。
(二)选拔范围: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以及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选拔的重点是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特别是在枸杞产业、羊绒加工产业、特色医药、机械加工、新型材料、能源化工、现代农业及民族学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同时,要注意选拔妇女、少数民族和基层一线岗位上的优秀人才。
(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