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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产业化建设的通知


  (六)全省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提取1%的烟叶技术改进费,省烟草公司按调拨价从省内收购的烟叶中提取1%的烟叶管理费,专项用于烟叶科研、技术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七)各市州烟草公司支付给遭受自然灾害烟农的灾害损失补助,凭有效凭据,按实列入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八)烟草部门用于扶持烟叶生产的按上述规定进入生产经营成本核算的产前投入物资补贴和为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取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其产前投入物资补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规定抵扣。烟田水利、烟区道路、烤房和烟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税事宜由税务部门视情况给予支持。

  (九)烟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其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十)按照烟叶销售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基金只在产烟县市区一个环节征收,不得重复计征。

  (十一)烟叶检疫在生产环节中进行,购销加工环节免于检疫。

  (十二)晾晒烟的生产购销参照烤烟的有关政策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
湖南省烟叶主产县市区基本烟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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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规    格     │计划数量│烟草部门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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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集烤房  │  2.7米×4米     │0.2万栋 │  3500元/栋  │
│        ├────────────┼────┼────────┤
│        │  2.7米×6米     │0.6万栋 │  8000元/栋  │
│        ├────────────┼────┼────────┤
│        │  2.7米×8米     │0.04万栋│  9000元/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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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渠(混凝土) │0.4—0.6米×0.6米    │250千米 │  40元/米   │
│        ├────────────┼────┼────────┤
│        │0.4—0.6米×0.6—0.8米 │1472千米│  40元/米   │
│        ├────────────┼────┼────────┤
│        │  0.8米×0.8米     │620千米 │  6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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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型漕(混凝土)│   60以下      │250千米 │  20元/米   │
│        ├────────────┼────┼────────┤
│        │   60—80      │300千米 │  20元/米   │
│        ├────────────┼────┼────────┤
│        │   80以上      │400千米 │  4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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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网   │            │253千米 │  15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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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池(窖)  │  20米3左右/个     │70万米3 │  40元/米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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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烟站  │  1万担及以下     │ 20个 │  100万元/个  │
│        ├────────────┤    ├────────┤
│        │1—3万担(含3万担)   │    │  150万元/个  │
│        ├────────────┤    ├────────┤
│        │3—5万担(含5万担)   │    │  200万元/个  │
│        ├────────────┤    ├────────┤
│        │  5万担发上      │    │  250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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