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对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处理和答复情况。

  征信机构应当接受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披露期限;

  (二)信用信息服务的方式;

  (三)信用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信息处理程序;

  (五)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备案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三)未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和数据库维护更新内部制度的;

  (四)因数据库管理不善,造成数据被越权访问或滥用的。

  第五十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征集本办法禁止征集的信用信息的;

  (二)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的;

  (四)歪曲、篡改信用信息,侵害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五)与企业、个人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用信息;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违法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