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宗教信仰、政治归属;

  (二)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