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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食药监法〔2005〕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对各市州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对全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196号令)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分别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单位核定(药品零售企业)。

  经清理,目前部分市、州正在实施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保健仪器广告审查”、“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室120种药品核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登记”、“医疗机构药品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因法律依据不足或无法律依据,应一律停止审批。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从2005年11月1日以后,各市、州局不再承担《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发放和监督职责,同时撤销市州局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计划审批”事项。

  今后,除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各市州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制定的许可程序(已在我局公众网上公布)样式,结合实际,对保留的许可项目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程序,将不同的办理环节分解到各科室或岗位,合理分配办理时限,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并将许可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申请表格等在办公场所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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