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期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务)、发展改革委、城建、经贸、财政、环保、科技、质监、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并将其列入考核指标。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职责权限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任务、措施、投入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组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省政府将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和标准。
(二)畅通渠道,增加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各级政府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支出与总体支出的同步增长。要加快利用市场机制筹措资金的步伐,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小型水电、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加速培育、发展节水产业。要加大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安装节水计量设施的支持力度。要抓住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必须有水资源作保障的大好机遇,争取新上一批对各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开源节流项目。
(三)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建立由综合评价指标、行业用水评价指标和节水管理评价指标组成的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体系。抓紧制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产品、器具标准以及推广节水型产品、器具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强化水平衡测试工作,对《用水定额》定期进行修订,制定分行业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引导用水户使用节水工艺、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要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计划、分阶段实施。
(四)科技创新,整体推进。
要加强节水技术的研发,加快推广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工业生产节水技术、废水资源化技术、中水回用技术等。制定节水型产品、器具技术标准,实行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在城镇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建立信息发布制度,采集、管理和发布取、供、用、排、节水及用水权交易信息。培育和发展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用水户提供节水技术服务,发展壮大节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