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各地纷纷反映,一些事业单位要求转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不断上访要求参保,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国家和省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参保工作,明确参保的政策界限。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政策把关不严,擅开政策口子;政策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既损害了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为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1、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政策未明确之前,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继续规范和完善;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维持原退休养老制度不变。
2、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待遇计发等问题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国家和省规定的转制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将未列入规定范围的转制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5号文件已经明确,未参加社会保险、停产多年和无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我厅也以湘劳社发〔2001〕246号文件和湘劳社函〔2003〕19号文件对此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各地不得擅自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已经纳入参保范围的,要清理纠正;正在纳入的,要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