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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1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参保单位:

  自去年我省对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调整后,原已按规定办理工残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工残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工残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仍按湖南省总工会、原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湘工发〔1992〕15号)规定执行,因而,部分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已低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为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计发标准调整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直管参保企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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