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25号 2005年1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04年4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一年来,对调动企业当年扩大外贸出口,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了应有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办法》中有关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支持方式已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办法》的相关条款又作了相应修改。《办法》修改稿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办法》(宁政发[2004]47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商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报的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编制全区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为: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战略;
(二)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及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实行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