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要将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积极探索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土地复垦资源化途径;新建矿山和技术改造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治理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基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在这次整顿规范的过程中,区、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检查小型矿山企业闭坑保证金的执行情况。凡没有足额预收闭坑保证金的,各地务必于2006年3月底前足额收取。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我区的煤炭、冶镁白云岩、电石灰岩、水泥灰岩、硅石、石膏等主要矿种编制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加强勘查、开采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矿业权审批要件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查和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推进资源税费计征办法改革,将矿山占有资源储量、回采率与资源税费直接挂钩,进一步完善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业权评估制度,强化储量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矿山储量核查检测,规范生产矿井储量变动、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的审批程序,纠正和查处资源浪费行为。中型以上煤炭生产企业要健全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